案情描述:
自2015年起被告人吴某为某塑料厂家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在明知其进口的物品系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在自身不具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报关进口,以骗取海关进行通关。经统计,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吴某海关申报进口废塑胶料货物70票共计约1900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故意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吴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法,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远远超过一百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量刑标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扩展阅读:
限制进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参考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中第二节限制进口货物的规定。
固体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描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