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国家禁止携带象牙及象牙制品入境的情况下,仍在非洲旅行期间购买象牙制品,藏匿在薯片盒、奶粉罐、咖啡罐等容器中,并放置到自身携带拉杆箱中准备带入中国境内。在入境时,王某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中国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王某携带的拉杆箱中查获上述象牙制品。经检验,王某携带的象牙制品净重24千克,价值人民币约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相关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决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阅读:
珍贵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的描述: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关于象牙其及制品的管控--根据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3号公告,为有效管控象牙及其制品进出口,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我国临时禁止进口下列象牙及其制品: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其制品;
(二)《公约》生效后所获的非洲象牙雕刻品;
(三)在非洲进行狩猎后获得的狩猎纪念物象牙。
象牙文物回流和科研教学、文化交流、公共展示、执法司法等非商业目的需要进口象牙及其制品的情况,不在此次临时禁止进口范围,具体事项与当地林业局分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