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商贸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在进口户外运动产品的过程中,该公司故意采取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方法低价报关,偷逃应缴税额;经计核,被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三十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进口货物的申报过程中,故意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以虚假申报的方式偷逃应缴税额,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对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有决定、批准权,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据此,判决:
一、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已追缴被告单位应缴税款,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缉私局的物品、文件,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附清单)。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阅读:
走私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进出口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应缴税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八条的描述: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