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26 14:21:50
该关隶属深圳湾海关查获一港籍两地牌小客车司机携带元、明、清代文物8件出境案。目前,案件已移送缉私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今年5月,深圳湾口岸客运出境车道,海关关员在对一辆两地牌小客车进行查验时,在车辆后备箱的一个纸箱内查获瓷器12件。从瓷器外观看,部分瓷器很有年代感,并且底部还印有“乾隆年制”字样。该车司机解释称,这些瓷器都是现代仿古工艺品,带回香港收藏用。但海关关员根据经验,初步判定为疑似文物,对该批物品暂不予放行,送专业部门作进一步鉴定。
近日,经广东省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上述物品中共有禁止出境一般文物7件,分别为元明黑釉鬲式炉1件、清代广彩人物纹花口碟2件、清代蓝釉碗2件、清代哥釉双耳三足炉1件、清代青花花蝶纹器盖1件;限制出境一般文物1件,为民国青花山水纹胆瓶1件;其余为现代仿古工艺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物属于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我国刑法也对走私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等作了明确的量刑。
延伸阅读:
走私文物罪
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