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走私假美钞的案件,在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的两位当事人在庭审现场互相推卸责任。
去年10月5日,胡某与陈某共同商议,有一笔万元美钞可拿到香港转手,并从中获得好处费。胡某与香港的周先生联系,准备将这笔美钞带到香港。两人随后把这笔美钞一分为二,准备各带50张过关到香港。在罗湖口岸,陈某顺利过关,胡某则因私带大笔钱物没有报
关而被深圳海关截留。
随后经海关人员查验,这是一笔假美钞。10月19日,当胡某再次来到罗湖海关接受处理时,遂以涉嫌走私假币罪被拘留。几天后,陈某经由厦门海关返内地时,也被刑事拘留。
庭审中,胡、陈二人就这笔假美钞的来源互相推诿。胡某声称自己刚从台湾来到大陆,根本不可能有假美钞,因为陈某知道她在香港有关系,交给她假美钞,委托其带到香港。她不知道这是假美钞,以为这是一笔旧美元。陈某却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是一笔美钞。胡某得知他是香港人,让其帮助带一包东西过关交给一位周先生,直到转交物品时,周先生打开包裹,他才看到是一笔美钞。
法庭辩论中,检方人员以二人所述互有疑点,认为二人均知道所带物品为美钞,并可能是假美钞的情况下,还分别携款过关,触犯了相关法令,应以非法携带走私假币罪给以量刑。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
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走私假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国籍﹑外国籍﹑无国籍公民和单位都可能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破坏对外贸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而希望这种故意行为实现的行为。
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走私假币罪的认定,是看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货币是否是发生在进出国边境,如果不是发生在国边境,则不构成本罪。
走私假币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伪造的货币的简称,是指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伪造的货币包括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2.本罪的走私行为方式也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走私假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条中也作了相同规定。
4.应注意本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走私假币罪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