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未成年人潘小吉(化名)帮人携带止咳水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这样的年轻人能否拥有悔过自新的机会?日前,针对该案,深圳市检察院首次对港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与香港社会福利机构合作建立帮教体系,开创深、港两地司法合作新模式。潘小吉为赚取带工费,帮人携带40瓶120ml的止咳水入境,鉴于他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到案后潘小吉的认罪悔罪态度很好,深圳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并规定其考验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潘小吉进行监督考察,但由于潘小吉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缺乏监督考察的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无法到香港对其进行监管。
经过详细筛选,深圳市检察院联系到香港善导会。该机构成立于1957年,为一所非牟利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关怀、辅导及矫治服务,协助曾经违法或刑满释放的香港特区公民康复更生,这一服务内容与深圳市检察院院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高度契合。
问题终于有了破解方式,深圳市检察院与香港善导会合作,建立香港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体系,由香港善导会承担潘小吉的矫治和教育工作。
日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潘小吉及其法定代理人签署《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承诺书》、《香港善导会服务协议书》后,可以回到其居住地香港,并接受香港善导会社会服务中心矫治和教育,同时定期向深圳市检察院汇报有关情况。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深圳市检察院可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起诉到法院。
由于深圳毗邻香港,近年来,涉及香港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着力于对香港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教育与挽救,深圳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探索推进深、港两地在未成年人犯罪帮教与预防方面的合作模式。
延伸阅读:
走私犯罪会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走私淫秽物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他均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