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某公司先后2次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一批货物,申报商品编码的关税税率3%,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为关税税率8.4%。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约四万元,该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据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项之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扩展阅读:
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不构成走私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