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从美国进口旧超声诊断仪的过程中,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徐某在明知该旧机电设备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决定采用更改设备序号、高报价格等方式进口旧超声诊断仪。该公司进口业务负责人黄某根据徐某安排,在明知该旧机电产品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情况下,具体负责联系外商购买旧超声诊断仪,商议修改设备序号、铭牌等事宜,并制作高价的虚假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申报进口。经查,该公司进口旧超声诊断仪共计2台,价值人民币约一百万元。2016年11月,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查获。
徐某、黄某分别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具体安排、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行为,情节严重,该公司及被告人徐某、黄某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后因该公司及徐某、黄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且预缴部分罚金,认罪悔罪,鉴于本案具体案情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分别判处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他涉案物品等予以没收。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阅读:
禁止进口的货物--根据国务院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第八条之描述,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之描述,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旧机电产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之相关描述:
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